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心理健康专项困难补助办法

发布者:缪兴秀发布时间:2024-03-29浏览次数:21

(试行)

根据《省教育厅等十四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展型资助育人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和《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展型资助育人工作的实施方案》,为帮助有心理健康问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支持,提高学生心理健康水平,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资助对象及条件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本校在籍在校因心理健康问题需要接受服药治疗,且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对象的操行等第必须为中及以上,且无违纪处分。

二、资助标准

根据拟资助对象提供的国家正规精神卫生医院或三甲及以上医院开具的精神治疗类口服药品发票,按以下标准进行资助:

1.月均服药费用低于200元的,按药费的70%予以资助;

2.月均服药费用介于200-360元间的,按药费的80%予以资助;

3.月均服药费用高于360元的,按300元/月予以资助。

三、申请流程

1.学生本人对照条件填写《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心理健康专项困难补助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诊断证明、药费发票等,经班主任(辅导员)初审后交学院,学院汇总后统一交学校心理咨询中心。

2.学校心理咨询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上述资助标准提出资助建议。心理咨询中心与通过审核的学生建立长效联络机制,制定以月为单位的资助资金申请表格,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心理咨询中心留取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将证明材料原件返还各学院。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确资助金额,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4.财务部门按照审批结果,将资助资金逐月划入学生个人银行卡。

四、资金来源

学生心理健康专项困难补助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学校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等。

五、监督管理

1.学校心理咨询中心负责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合理。心理咨询中心负责制定每月资助名单汇总表格。

2.学生在获得资助后,应每月向学校心理咨询中心汇报治疗或咨询情况。

3.心理咨询中心负责资格审核,及时将不再需要服药学生和非在籍在校学生调整出资助名单。如毕业和休学等都属于非在籍在校学生,实习阶段学生属于在籍在校学生。

4.对虚报、冒领、挪用、挤占资助资金的行为,学校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附则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行。


附件下载:

学生心理健康专项困难补助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