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校外兼职助学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3-05浏览次数:1

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校外兼职助学 管理 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 我校 学生 校外兼职 助学 活动 ,促进 兼职 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和身心安全 保障学校正常教育教学与管理秩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部财政部《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 指校外兼职 助学活动是指 我校在校在读 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不包括寒暑假期间学生兼职助学活动。    

学生顶岗实习实训按学校实习实训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生兼职 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扶困优先、自愿申请、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 与管理 秩序和正常学习的前提下 进行
   第四条   未满18周岁的学生一律不得参与校外兼职助学活动,确需助学的可申请参加校内助学岗位工作。    

第五条  已满18周岁的学生,学业成绩良好、无 违规违纪现象 且家庭经济确属困难的,可以从事有利于拓展专业技能的兼职助学活动 ,注 重与学业 专业 的有机结合。    

第六条  学生在校在读期间应当 正确认识学业与兼职助学的关系 。班主任(辅导员)要督促学生关注长远,集中精力抓好学业和职业技能拓展。    

第七条   校外兼职助学 学生 不得 参加有毒、有害和 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不得从事或参与违法 、违规、 有违社会公德及与 学生身份不符 的活动    

第八条  学生参加校外兼职助学活动应当主要利用周末进行,同时必须遵守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和作息时间规定,不得旷课和就寝迟归。如有违反按旷课、违纪处理。经批准同意兼职助学的学生需到学工处办理校外兼职出入校园证,凭证在约定时间内出入校园和宿舍区。校园出入证办理当学期有效。    

第九条  确有需要应聘校外兼职助学岗位的同学,应当先征求家长意见,在家长指导下充分了解用工单位性质、待遇、食宿安排等事项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明确兼职单位名称、地点、岗位任务内容和兼职时段,说明兼职工作与学习关系处理方案和相关责任落实办法,填写校外兼职助学审批表(见附件一)后交班主任审核,报系科审批。    

第十条  兼职单位、出入校园时段变更需重新申请和办理校园出入证。    

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校外兼职助学要求后,班主任(辅导员)要及时、主动与家长联系,了解家长意向,提出建议和要求。班主任、系科在审核时应当从严审查,强调相关学业与纪律要求,责任分担等事宜,慎重批准。同时要对学生加强法律和自我保护意识教育。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外兼职上岗时应当根据《劳动法》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协议(合同),明确权责事项、 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 和劳动 争议解决方法。 同时将用工协议(合同)复印件送交系部查验和收存。    

十三 条 在 校外兼职 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 发生劳动伤害及交通 事故,协议各方 或相关方 应按照签订的协议 和相关法律法规 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学校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班主任(辅导员)和系部应当建立校外兼职助学学生管理档案。同时将学生校外兼职助学情况形成信息汇总表(见附件二),连同个人审批表复印件及时报送学工处备案。学生中止兼职应及时注销备案。    

第十五条  凡需在我校招聘用工的单位,必须先与招生就业处联系洽谈。经招生就业处资质审核认可后,由招生就业处代为发布用工信息,在校园内张贴加盖招生就业处公章的用工启事。凡应聘未加盖招生就业处公章或他人口头用工招聘的,发生劳动纠纷、人身伤害、交通事故等情形责任自负,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  全体老师和在籍、在校同学不得私下允诺、安排在校学生应聘兼职助学或社会实践岗位。如有发现,查实后学校将追究涉事人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班主任(辅导员)发现学生未经审批进行校外兼职助学活动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主动报告家长和系科领导,协商善后办法。明确告知不听劝阻坚持继续兼职助学的,如发生意外情况,学校不承担相关责任,所涉纠纷自行解决。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工作处    

2018年2月28日    

 

 

附件一: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校外兼职申请表

附件二: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校外兼职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