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校外兼职助学 管理 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 我校 学生 校外兼职 助学 活动 ,促进 兼职 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和身心安全 , 保障学校正常教育教学与管理秩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部财政部《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 指校外兼职 助学活动是指 我校在校在读 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不包括寒暑假期间学生兼职助学活动。
学生顶岗实习实训按学校实习实训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生兼职 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扶困优先、自愿申请、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 与管理 秩序和正常学习的前提下 进行 。
第四条 未满18周岁的学生一律不得参与校外兼职助学活动,确需助学的可申请参加校内助学岗位工作。
第五条 已满18周岁的学生,学业成绩良好、无 违规违纪现象 且家庭经济确属困难的,可以从事有利于拓展专业技能的兼职助学活动 ,注 重与学业 专业 的有机结合。
第六条 学生在校在读期间应当 正确认识学业与兼职助学的关系 。班主任(辅导员)要督促学生关注长远,集中精力抓好学业和职业技能拓展。
第七条 校外兼职助学 学生 不得 参加有毒、有害和 有 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不得从事或参与违法 、违规、 有违社会公德及与 学生身份不符 的活动 。
第八条 学生参加校外兼职助学活动应当主要利用周末进行,同时必须遵守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和作息时间规定,不得旷课和就寝迟归。如有违反按旷课、违纪处理。经批准同意兼职助学的学生需到学工处办理校外兼职出入校园证,凭证在约定时间内出入校园和宿舍区。校园出入证办理当学期有效。
第九条 确有需要应聘校外兼职助学岗位的同学,应当先征求家长意见,在家长指导下充分了解用工单位性质、待遇、食宿安排等事项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明确兼职单位名称、地点、岗位任务内容和兼职时段,说明兼职工作与学习关系处理方案和相关责任落实办法,填写校外兼职助学审批表(见附件一)后交班主任审核,报系科审批。
第十条 兼职单位、出入校园时段变更需重新申请和办理校园出入证。
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校外兼职助学要求后,班主任(辅导员)要及时、主动与家长联系,了解家长意向,提出建议和要求。班主任、系科在审核时应当从严审查,强调相关学业与纪律要求,责任分担等事宜,慎重批准。同时要对学生加强法律和自我保护意识教育。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外兼职上岗时应当根据《劳动法》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协议(合同),明确权责事项、 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 和劳动 争议解决方法。 同时将用工协议(合同)复印件送交系部查验和收存。
第 十三 条 在 校外兼职 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 发生劳动伤害及交通 事故,协议各方 或相关方 应按照签订的协议 和相关法律法规 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学校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班主任(辅导员)和系部应当建立校外兼职助学学生管理档案。同时将学生校外兼职助学情况形成信息汇总表(见附件二),连同个人审批表复印件及时报送学工处备案。学生中止兼职应及时注销备案。
第十五条 凡需在我校招聘用工的单位,必须先与招生就业处联系洽谈。经招生就业处资质审核认可后,由招生就业处代为发布用工信息,在校园内张贴加盖招生就业处公章的用工启事。凡应聘未加盖招生就业处公章或他人口头用工招聘的,发生劳动纠纷、人身伤害、交通事故等情形责任自负,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 全体老师和在籍、在校同学不得私下允诺、安排在校学生应聘兼职助学或社会实践岗位。如有发现,查实后学校将追究涉事人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班主任(辅导员)发现学生未经审批进行校外兼职助学活动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主动报告家长和系科领导,协商善后办法。明确告知不听劝阻坚持继续兼职助学的,如发生意外情况,学校不承担相关责任,所涉纠纷自行解决。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工作处
2018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