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推进依法治校进程,优化育人环境,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根据 《教育法》、《高等教育法》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本 条例 适用于我校在 籍在学 学生。
第二条 处分违纪学生应做到程序 规范 、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对违规违纪尚不够纪律处分的,给予批评或通报批评。
第三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1.能主动承认错误,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的;
2.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确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积极协助调查问题,认识态度好的;
4.有其他可从轻或减轻处分情节的。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1.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规、违纪的;
2.违规、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3.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4.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5.在处分期内,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
6.违规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或组织者;
7.其他应予从重或加重处分的。
第六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等司法部门刑事、行政处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包括缓刑)及以上刑罚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被治安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
第七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具有抢夺、敲诈勒索、偷盗、诈骗公私财物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除退还赃物外,给予以下处分:
1.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可以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偷盗、诈骗价值在4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偷盗、诈骗价值在400元以下(含4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4.经公安保卫部门依法确认有偷盗行为,盗窃未遂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5.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6.伪造公章或私刻他人印章作案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7.协同抢夺、敲诈勒索、偷盗、诈骗公私财物或窝赃、销赃、分赃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8.结伙抢夺、敲诈勒索、偷盗、诈骗公私财物的为首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对破(损)坏公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1.对过失损坏公物者,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或造成较大损失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故意破坏公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损坏文物或消防、抢险救灾设备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在校内外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凡用各种方式挑衅引起打架或其他事端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策划、怂恿、教唆他人打架斗殴或聚众闹事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凡动手打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持械打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致使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致使他人重伤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借机滋事,偏袒一方,导致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5.纠集他人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指使、纠集校外人员入校打架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不辨是非,充当打手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虽未打人,但参与起哄助威者,给予警告处分;
6.为他人打架提供工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7.对学校工作人员寻衅滋事、威胁恐吓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违反公民道德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在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专横霸道,胁迫他人提供劳务,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观看淫秽书、画、影像片等淫秽制品及登录黄色网站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4.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5.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6.造谣、诬陷、调戏、侮辱、谩骂或以其他方式骚扰他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7.隐匿、损毁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8.利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组织赌博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9.故意在桌椅、门窗、墙壁、厕所等公物上刻画者,视其损坏程度,除赔偿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0.酗酒、哄闹,故意摔打各种物品、设施,扰乱正常秩序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1.交友失当,有伤公序良俗和社会风化,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12.在公共场所抽烟,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3.参与贩毒、吸毒,以各种方式引诱他人贩毒、吸毒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4.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教室、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擅自调换、占用宿舍、床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擅自将宿舍钥匙交给本宿舍以外其他人员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擅闯异性宿舍或未经许可留宿外来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到异性宿舍留宿或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在校园内焚烧物品,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酿成事故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5.无正当理由迟归,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6.未经批准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7.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8.扰乱校园安全管理秩序,采取翻越围墙、校门等非正常手段进出校园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9. 私拉乱接电源、 违规使用电器或明火者, 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酿成事故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达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累计达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达 6 0学时以上或连续旷课两周以上的 ,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凡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或不请假离校者,均以旷课论处。旷课以实际授课时间计,集体活动每天按6学时计算。
第十四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考试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偷看他人试卷、答卷;把试卷、答卷或有考试信息的草稿纸移出自己考桌区域,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答卷或草稿纸而未加拒绝。有上述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考试开始后,经教育仍坚持在课桌内、座位旁存放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在桌面、身体或考试其他用品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利用各类隐蔽手段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或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强制性索拿他人试卷、答卷或草稿纸;传接纸条或答卷。有上述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或将他人的试卷、答卷姓名、学号等信息篡改为自己的姓名、学号等信息。有上述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在网络上发生违纪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在网络上散布、传播不负责任的虚假信息,泄露他人隐私,给他人的学习、生活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在网络上制造、传播谣言或散布、传播不健康的文字、图片、动画、音像等信息,破坏社会和学校的安定,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在网络上公开侮辱他人,情节恶劣,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利用网络非法侵入学校或他人计算机,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恶意修改、破坏数据信息,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5.利用网络窃取、泄露学校的保密资料,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6.利用网络进行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它违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参照相关的条文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分,按下列程序执行:
1.各系部负责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学生工作处负责对违纪事实的审定;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2.学生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
3.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校长复核,报校长批准;
4.学生受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备案;
5.对学生作出处分的处分决定通知书应及时在适当范围公布,并送交本人及通知家长。
第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种类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条 学生如对处分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通知书起10日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学校申诉委员会将在接到书面申诉后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一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期限至少为半年,处分期满后,视其表现,予以解除或加重处分。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一般为一年。一年内有显著进步的,可解除其处分;经教育仍不悔改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生自处分生效之日起,应主动参加学校修身计划活动,按规定完成“修身计划书”,参加各类公益劳动,接受师生监督考评,处分期满主动递交解除处分申请书。
第二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自发文之日起,受开除学籍处分学生的一切行为,由本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 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存入档案,撤销处分后,有关材料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 条例 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