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学生学习、生活和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建设团结合作、健康向上的班集体,促进良好学风和校风的形成。根据党的教育方针和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具体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表彰奖励的对象、原则和种类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校在籍在学的学生和班级。奖励的对象为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学生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创新实践、各类活动、社会服务以及其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及班风踏实严谨、团结和谐、积极进取的班集体或团支部。
第三条 本条例所列的各种奖项在评审中均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四条 表彰奖励的种类
(一)个人奖项
1.单项标兵
2.三好学生
3. 优秀学生干部
4.优秀毕业生
5.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
6.奖学金
7.经校长室批准的其他奖项
(二)集体奖项
1.文明班级
2.特色班级
3.先进团支部、五四红旗团支部
4.经校长室批准的其他奖项
第三章 表彰奖励的条件
第五条 单项标兵
(一)单项标兵是指在德、智、体、美、劳某方面或在活动、竞赛、实习、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
(二)条件:
1.在思想、学习、工作、竞赛某方面表现出色,成绩突出;
2.身体健康,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良好;
3.操行等第为合格以上。
(三)类别:
1.优秀实习生:实习期间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态度端正,工作勤勉,表现积极,实习成绩突出;
2.学业优秀奖:学期学业成绩优良,总分或平均分名列全班前列(班级人数前10%以内);
3.学习成果奖:在报刊杂志发表文章、作品,或在科研方面有突出成绩的;
4.特长发展奖:参加各级各类比赛,获市级三等奖(含)以上的;或获得个人前六名和集体前三名中表现突出的;
5.优质服务奖:吃苦耐劳,主动为集体服务;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服务工作,受到各方一致好评的;
6.团学活动奖:在共青团、学生自治组织开展的活动中表现出色的积极分子,如: “优秀礼仪生”、“优秀升护旗手”、“优秀红会会员”、“社团活动积极分子”等。
7.校长室认可的其他单项奖励。
第六条 三好学生
(一)三好学生是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是全校学生学习的榜样。
(二)条件:
1.思想品德好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人民,能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热爱劳动,诚实守信,艰苦朴素,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3)自觉遵守法纪法规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和维护学校和班级的各项规章制度;
(4) 所评学期, 参加经学校组织或认可的志愿服务活动,累计时间不少于 15 小时。
(5)操行等第为优秀。
2.学习成绩好
(1)学习目标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自觉勤奋;
(2)较好地掌握各门课程知识,各科成绩优秀。学期考试考查科目10门以上的单科成绩80分以下70分以上的不超过3门(体育成绩不低于75分);考试考查科目10门以下的单科成绩80分以下70分以上的不超过2门(体育成绩不低于75分);
(3)重视各类考级考证和职业技能训练,各类考级考证和技能考核成绩符合学校要求。
3.身心素质好
(1)注意公共及个人卫生,有良好的卫生和生活习惯;
(2)积极参加学校、系部和班级组织的活动;
(3)身体强健,体质健康测试成绩优秀;
(4)注意心理的自我调节,身心健康,无过激情绪或行为。
第七条 优秀学生干部
(一)优秀学生干部应从现任校系团学干部和各班班委会成员(含团支部)等学生干部中产生。
(二)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关心学校,自觉维护学校的利益和荣誉,乐于为学生和学校的管理服务;
2.顾全大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搞小团体主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谦虚谨慎,诚实守信;自觉遵纪守法,以身作则,在学生中享有较高威信;
3.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开拓进取,成绩显著;
4.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能比较好地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学习成绩参照三好学生条件,单科不低于70分。
5. 所评学期,参加经学校组织或认可的志愿服务活动,累计时间不少于15小时。
6.操行等第为优秀。
第八条 优秀毕业生
(一)优秀毕业生是学校给予努力学习、全面发展的应届毕业生的最高荣誉,作为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择优录用的依据。
(二)条件:
1.在校期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品德修养好,在各项集体活动中表现突出,每学期操行均为优秀;
2.学习勤奋,成绩优秀;基本功扎实,各类考级考证和技能考核成绩符合学校要求。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每学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均为良好以上;
4.每学期均被评为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或获得三等以上奖学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优先参加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1.省、市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
2.校长室认可的其他表彰。
第九条 优秀团员
(一)优秀团员是学生中的中坚力量,是在学校三个文明建设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团员青年中的楷模。
(二)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自觉服从党的要求,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思想觉悟高,道德情操好,克己奉公,对集体的工作兢兢业业;
3.模范遵守团的纪律,积极参加团的活动,在基层团组织中起骨干作用;
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5.学习刻苦,成绩良好。综合素质测评(或学习成绩)排名在本人所在班级参评人数的前二分之一;
6.年度团员民主评议等第为优秀。
7. 年度参加经学校组织或认可的志愿服务活动,累计时间不少于20小时。
符合条件第一条和下列条件(限当学年具备)之一者,经团组织考察可直接评选,不占指标:
(1)凡在急、难、险、重等突发事件或紧急关头表现特别突出的;
(2)入学前已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
(3)获得市级(含)以上个人荣誉称号或在有关竞赛中获得省级二等奖(含)以上奖励的。
第十条 优秀团干部
(一)优秀团干部应从现任校团委专兼职干部、校团委(系团总支)委员、各班团支部委员中产生。
(二)条件:
1. 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积极 向 党组织靠拢,有清醒的政治头脑和敏锐的洞察力,作风过硬,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有创新,能成为团员青年的政治核心和业务核心 ;
2.模范履行团员义务,积极维护团员青年的正当权益,带领和团结广大团员青年遵守团组织纪律,积极响应并实践上级团组织的号召,在推动五个文明建设活动中发挥先锋和表率作用;
3.工作勤奋刻苦,积极主动,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完成上级党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并且能够勤于思考,勇于创新,兢兢业业,富有奉献精神,工作有实绩;
4.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能比较好地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评选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或学习成绩)排名在本人所在班级参评人数的前三分之一,无不及格课程;
5. 年度参加经学校组织或认可的志愿服务活动,累计时间不少于30小时。
6.年度团员民主评议等第为优秀。
第十一条 奖学金
(一)奖学金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奖励额度分别为800元、400元、200元、100元)。
(二)评选时要严格按照标准,择优推选,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符合条件人数不足的不降低条件,不递补。如达到标准符合奖励条件,确因名额限制的也可以申报,但只发证书,不发奖金。
(三)评定标准
1.特等奖学金:
(1)学期操行等第为“优秀”;
(2)学期各科成绩平均分在88分(含88分,下同)以上,单科成绩最低分在85分以上;考级考证及职业技能考核科目按相应规定全部过关;体质健康测试成绩优秀;
(3)全学期无任何违纪违规现象;
(4)积极参加校内外各项集体活动,表现突出并取得等级奖。
2.一等奖学金:
(1)学期操行等第为“优秀”;
(2)学期各科成绩平均分在85分以上,单科成绩最低分在80分以上;考级考证及职业技能考核科目按相应规定全部过关;体质健康测试成绩优秀;
(3)全学期无任何违纪违规现象;
(4)积极参加校内外各项集体活动,表现突出并取得等级奖。
3.二等奖学金:
(1)学期操行等第为 “良好”以上;
(2)学期各科成绩平均分在80分以上,单科成绩最低分在75分以上;考级考证及职业技能考核科目按相应规定全部过关;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良好;
(3)全学期无任何违纪违规现象;
(4)关心学校和集体,积极参加学校和集体的各项工作、活动,表现良好。
4.三等奖学金:
(1)学期操行等第为“良好”以上;
(2)学期各科成绩平均分在78分以上,单科成绩最低分在70分以上;考级考证及职业技能考核科目按相应规定全部过关;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良好;
(3)全学期无任何违纪违规现象;
(4)关心学校和集体,积极参加学校和集体的各项工作、活动,表现良好。
第十二条 文明班级
(一)文明班级是学校授予班风踏实严谨、学风浓厚的班集体的光荣称号。
各系应参照校文明班级评比条件,先行评选系科文明班级,并在此系科文明班级中推荐产生校级文明班级。
(二)条件:
1 .政治态度端正: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政治活动。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抵制和反对任何有损祖国尊严和荣誉或危害社会秩序的言行,班集体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2 .学习风气良好:认真学习文化知识,自觉进行各项基本功训练,积极参加教育实践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3 .组织纪律严密: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按要求圆满完成学校交办的各项任务。班级有一套严密的管理制度与检查、考核的办法。
4 .劳动卫生积极:热爱劳动,讲究卫生,教室、寝室、包干区保持清洁、整齐、美观。积极参加学校和班级组织的各种劳动和社会实践,踏实肯干,高质量完成劳动任务。
5 .文体活动丰富:组织开展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各类文体娱乐活动和思想教育活动,学生参与率高。
6 .安全保卫规范:具有安全防范意识,认真做好他人和自身及教室、宿舍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一方平安。
(三)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该班文明班级评选一票否决:
(1)班级三分之一以上宿舍卫生状况月度评比列入最差,经督促提醒后整改无明显改进;
(2)班风、学风、考风不正,学期中有5人次及以上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四)系科文明班级操行等第评优比例上浮5%,校文明班级操行等第评估比例上浮10%,二者不兼得。
第十三条 特色班级
根据学校德育工作方向和班级自身特点,瞄准单项目标,选定班集体建设的突破口,逐步形成某一整体优势,并长期保持、渐成特色的班级,学校予以表彰。其类型可以是守纪模范班、学业优胜班、卫生红旗班、体育先进班、文明新风班、进步显著班等。
第十四条 先进团支部、五四红旗团支部
(一)先进团支部、五四红旗团支部是学校授予共青团工作表现突出的团支部的光荣称号。
(二)条件:
1 .班子建设好。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班子成员配备得力,责任明确,分工协作好;按期换届,团支书称职,团支部核心作用发挥好,支委会积极关心团员思想、学习和生活;重视团员青年发展工作,团员发展有计划,有步骤,团支部推优工作及时。
2 .制度建设好。 “ 三会两制一课 ” 制度(支部大会、支委会、团小组会制度,团员教育评议、年度团籍注册制度,团课制度)健全落实好;团员教育、管理工作规范,组织生活质量高,发展团员坚持标准,按时交纳团费,团员团籍年度注册及时。
3 .活动开展好。经常开展各项活动,广大团员青年积极参加;活动形式多样,有创新,富有特色;支委会紧抓理论学习为主的思想教育活动,大力开展以提高团员青年综合素质为主要目标的活动,支部工作有特色,工作成绩突出。
4 .支部影响好。支部成员关心集体,团结互助,集体风气正,支部工作成绩突出;对团员青年提出高于一般青年的要求,发挥团员青年模范作用,递交入党申请书踊跃,有凝聚力和战斗力,把支部建设成为青年核心;团支部整体学风优良,考风严明,专业学习平均成绩良好以上。
5.依据《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团支部工作考核评估细则》进行考核,综合评分达85分以上的团支部为“优秀团支部”,综合评分达95分以上的团支部为“五四红旗团支部”。
第四章 表彰奖励的比例
第十五条 学生表彰奖励实行基础比例控制。
其中:单项标兵控制在班级总人数的30%以内;三好学生控制在班级总人数的20%以内;优秀学生干部控制在全校在校生数的5%以内;优秀毕业生控制在毕业生总人数的5%以内;优秀团员控制在班级团员数的15%以内;优秀团干部控制在全校团员数的3%以内;奖学金人数控制在在校生人数的15%以内。
系科文明班级控制在各系班级数的50%以内,校级文明班级控制在各系班级总数的30%以内;特色班级根据具体情况单独申报;先进团支部控制在各系团支部总数的30%以内;五四红旗团支部控制在各系团支部总数的5%以内。
学校认可的各类奖励性指标不计入基础控制比例内,奖励指标数另行下达。
第五章 表彰奖励的评审
第十六条 单项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等奖项于后一学期开学初组织评选,在班级推荐、班主任初评的基础上,统一填写相关评审表,由各系初审,汇总后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根据评选条件,在听取教务处、团委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审核,报校长室批准后进行表彰。表彰一般每学期举行一次。凡当学期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一律不得参评。
第十七条 优秀毕业生由毕业班班主任组织推荐并填写申报表,由各系初审,汇总后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根据评选标准审核,报校长室批准后表彰。表彰一般放在毕业典礼上举行。
第十八条 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和先进团支部、五四红旗团支部等奖项由团委于每年“五四”前后组织表彰。各班团支部在班主任的指导下,根据评审条件推荐人选,填写相关表格,由各系团总支初审通过后,上报团委统一审核表彰。
第十九条 文明班级、特色班级等奖项于学期结束前由班级根据学期班集体量化考核情况确定申报,并填写相关申报表,由各系初审,汇总后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根据评选条件,在听取教务处、团委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审核,报校长室批准后进行表彰。表彰一般每学期举行一次。
第二十条 单项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和优秀毕业生等奖项只颁发荣誉证书;指标内的奖学金除颁发荣誉证书外,另颁发奖金;文明班级、特色班级、先进团支部颁发奖状。
第二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推荐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执行,获奖对象原则上从校级奖学金获得者中择优产生。省、市级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的评审推荐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执行,推荐对象原则上从校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等中择优产生,省、市级先进集体的推荐对象原则上从校级文明班级中产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团委分别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