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在籍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同时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依据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条 学生对学校的关于其应享有的权利受到不公正处理或处分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作出处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 学校根据江苏省教育厅的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江苏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一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教育法律法规,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江苏省教育厅投诉。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解释权属于校长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