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办发(2004)68号文件《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 及相关文件 精神, 结合本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及工作原则
勤工助学工作是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学生 接触社会、了解社会的有效途径 。 学校 通过 开辟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大力拓展校外勤工助学,力争使大多数的贫困学生利用课余时间 , 参加适当的科技文化服务等劳动取得相应报酬 , 帮助学生解决经济困难 ,从而 培养学生劳动观念,树立自强、自立、自主意识 ,使其顺利完成学业 。
勤工助学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1.把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作为育人的重要途径,重在引导学生通过参与学校工作和社会实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劳动观,培养创新精神和提高实践能力。
2.把组织学生勤工助学与贫困生资助工作结合起来,通过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和优惠付酬,支持和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3.把组织学生勤工助学与培养和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结合起来,通过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政策支持,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
4.在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以不影响学生学业为前提,不得安排与学生身心健康不符的工作和活动,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二条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工作处负责制定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指导开展和协调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工作 职责 为:
1.对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用工要求、计酬标准等进行审核和确认,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和酬金发放等工作实施规范管理。
2.积极开拓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建立校内勤工助学基地和管理网络。积极与校外单位联系,在确保安全、不影响学业和没有不良社会影响的前提下,安排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3.开展必要的学生勤工助学岗前培训。
第三条 设立勤工助学基金
1.基金来源为:
(1)学校从每年学费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
(2)上级部门下拨的勤工助学专项经费;
(3)社会捐赠;
(4)其它。
2.勤工助学基金用于学生参加校内非经营性部门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开支 。
第四条 组织与管理
1.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履行申报、审批、登记手续,并接受管理和监督 。
2.未经学生工作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张贴广告招聘学生,进行各项经营性活动 。
3.申请勤工助学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2)学习努力,成绩合格;
(3)身体健康,能胜任 相关 工作。
4.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按工作时间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固定岗位是指相对长期固定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一般在每学期初由用工 部门 申请,经审定设立。临时岗位是指学生临时参加的劳动岗位;按管理范围分学校岗和 系部 岗 , 学校岗由 学生工作处 确定、考核, 系部 岗由 系部 确定、考核 ,所有岗位薪酬按相关标准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后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5.用人 部门 在设立校内固定性和临时性勤工助学岗位时,必须先填写《南通 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经核定用工数量及计酬标准后方可设岗 。
6.学生参与校内经营性部门及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支付原则上实行“谁用人谁支付”的办法;参加助研工作,报酬从用人者的科研经费中开支 。
7.用人 单位或部门 聘用的学生,应优先录用经济困难的学生,原则上贫困生人数不得少于用人总数的80%。在学生上岗后,应及时将录用的学生名单和岗位安排情况送交学生工作处备案。如使用人员有变化应及时通知学生工作处 。
8. 学生工作处不定期地对用人单位 或部门 勤工助学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
9.学校不 提倡 学生私自到社会上从事兼职工作或在校内进行经商活动,由此引发的纠纷、矛盾等不良后果,其责任自负,期间如违反校纪校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
10.用人单位 或部门必须派专人负责勤工助学管理 , 统筹岗位的 安排和考核, 定期汇总并上报。
11.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严格遵守用人单位或部门的管理纪律,加强自我安全管理。
12.学生勤工助学期间的安全管理实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勤工助学计酬
1.勤工助学岗位的安排应 以不 影响 学生 学业 和校园管理秩序为前提 。对临时性工作岗位,用工一天以内的可按小时计酬,学生参加劳动时间应控制在六小时以内。用工一周以内的可按天计酬,一周内学生参加劳动时间应控制在20小时以内。对持续一个月或一个月以上的固定工作岗位,应按月计酬,原则上一个月内学生参加劳动时间应控制在 4 0小时以内。
2.对被学校认定为特困生参加勤工助学,在计酬上应适当给予优惠。
第六条 本办法自 公布 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