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处分解除细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0-09-15浏览次数:3

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工处文件    

通师高专学〔 2019〕6号


 

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处分解除细则   

各学院、各班级:    

为深入贯彻“立德树人”的根本要求,积极践行“以生为本”的教育理念,更为完善地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教育引导和跟踪管理工作,帮助受处分学生明确努力方向,积极追求上进,营造良好的学风和校风,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 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解除处分适用范围: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的学生。    

第二条    因违纪行为受到开除学籍纪律处分的,不予解除处分。    

第三条   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    

(一)受记过及以下处分的学生,从处分决定书下发之日起需经过不少于半年的考核;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从处分决定书下发之日起需经过不少于一年的考核。受处分期间,有突出贡献的 ,可适当酌情提前解除。    

(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积极开展“读书修身”计划,认真阅读中外教育名著及专业书籍,每月在《修身计划记载簿》撰写一篇不少于1000字的读书心得,记过及以下处分不少于6篇,留校察看处分不少于10篇。    

(四)考核期内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考核期内须参加由校院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或志愿服务,受记过及以下处分的学生参加志愿服务累计时间不少于10小时,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参加志愿服务不少于16小时(应提供相应认定材料)。    

(六)班级评议中,同意其解除处分的比例不低于80%。    

第四条   解除处分的具体条件:    

(一)申请解除处分的具体条件采用积分制,即通过设置计分标准和积分体系,依据学生受到处分后在思想修养、群众基础、专业素质、志愿服务等方面的表现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达到标准分值者,方可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记过及以下处分的学生,积分分别达到20分、10分,方可提交解除处分申请。    

(三)计分标准(下列各项均为受处分之后获得):    

1.考核期内须参加由校系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或志愿服务不少于20次(应提供相应认定材料),每次记1分。    

2. 取得与专业相关的资格证书,每项加3分。    

3 .在拾金不昧、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加3-8分。(提供材料作证)    

4. 参加自学考试且通过课程,每通过一门功课,加2分。    

5. 通过全国英语应用能力等级考试三级加4分;通过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加10分;通过全国大学生英语六级考试,加15分。    

6. 通过请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加4分,二级加6分。    

7. 其他可以证明该生在违纪后有突出表现的,可酌情加分。    

第五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时间满半年的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时间满一年的学生,可在符合解除处分条件后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每年在五月和十二月举行解除学生处分评议活动,逾期顺延受理。    

第六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    

(一)个人申请:受处分学生应同时具备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解除纪律处分申请书》。    

(二)班级评议:辅导员或者班主任组织班级学生召开师生座谈会,听取申请解除处分学生陈述意见,组织民主评议;向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是否同意解除处分的意见。    

(三)院系审核:各学院根据学生的申报材料和辅导员或者班主任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召开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并形成审核意见,经公示后,于每年五月底前和十一月底送报学工处(含学生修身计划记载表以及解除处分申请书、师生座谈会记录等系列解除处分材料)。(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解除由各学院自行处理)    

(四)学校审批:学工处根据学院提交的解除处分材料召开评议会进行审议,将审议意见提请校学生违纪处理听证委员会审定,由校学生违纪处理听证委员会作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决定。    

第七条  申请解除纪律处分的学生在申请期间再次违纪的,取消其申请解除违纪处分的资格。    

第八条  学生处分解除后,享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    

第九条  解除处分的学生处分材料、解除处分材料均装入本人档案,同时由校档案馆存档。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工作处    

2019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