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 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制定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18 年修订)》(教财〔 2018 〕 12 号)精神, 结合学校实际 在原《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基础上,特修订本办法。
第 二 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 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全体在籍在校学生 。
第 三 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 四 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 将 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 五 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 六 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宣传、学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 七 条 学生工作处 下设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 八 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 学校 学生 资助 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 将 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宣传,校内有关职能部门 需 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 九 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十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四章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职责
第十 一 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 二 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 三 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 四 条 在 党委、校长室 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 五 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 六 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 十七 条 加强 组织 管理,避免 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十八条 不定期地对用人单位勤工助学情况进行 督 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 十九 条 设岗原则:
(一)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二十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二十一条 每 学 年 初(一般为9月) ,校内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向学 工处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设岗立项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向全校公布。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二十 二 条 学 生工作处 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 三 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 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提 交书面 申请,并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 学生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审核同意 后 ,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岗位聘用
第二 十四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学校各类规章制度,日常行为考核成绩在良以上 (含良);
(三)学习态度端正,成绩合格;
(四)身体健康,生活俭朴、无抽烟、酗酒等现象;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每学期初集中在学生勤工助学管理系统上申请,其他时间如岗位有空缺可随时在网上申请;临时性岗位根据需要可随时申请。
第二十 六 条 各用人单位 在 聘用学生 时 应优先录用 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 家庭经济困难 生人数不得少于用人总数的 6 0%。在学生上岗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录用的学生名单和岗位安排情况送交学生工作处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备案。如 聘 用人员 情况发生 变化 ,用人单位有责任提前 通知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做好后续交接工作 。
第二十 七 条 岗位聘用 须遵循 双方自愿原则,用工单位可对拟聘用的学生进行试用,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试用期一般为 5 个工作日,校外勤工助学岗位试用期由双方协商决定,原则上不超过 5 个工作日。试用期结束后,用工单位须与试用合格学生签订正式聘用协议。
第二十 八 条 勤工助学校内固定岗位聘期为一学期及以上,校内临时岗位聘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学期,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每月工作时间不超过 40 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校外岗位聘期不限,每月工作时间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在保障学生身体健康、不影响学习的条件下,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二十 九 条 学校鼓励学生应聘与所学专业相关、有一定技术含量的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每位学生不允许同时兼聘两个或两个以上岗位。
第 三十 条 受聘学生原则上不允许中途离职。确因需要离职的,经与用人单位协商后,须在离岗前 5 个工作日前向用工单位提交离职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离职。擅自无故离岗者,将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第 八 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 三十一 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 资 金,主要用于学生参加校内非经营性部门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开支以及勤工助学基地和团队建设。其主要来源如下:
( 一 ) 学校在年度财务预算统筹中划拨专项经费用于支持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 二 ) 接受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
( 三 ) 基金增值;
( 四 ) 其它。
第 三十二 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 南通市非全日制用工 最低工资标准或 南通市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 三十三 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 三十四 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 南通市 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 三十五 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 按学校统一时薪 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 ,若 校内非营利性单位 开出的时薪超出学校统一时薪,则超出部分由用工部门从其办公经费中支付 ;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如 参加助研工作,报酬从用人者的科研经费中开支 ) ;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 九 章 法律责任
第 三十六 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 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 学校授权 下 ,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 七 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 十 章 附则
第三十 八 条 本办法由 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工作处 负责解释。
第三十 九 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 《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